极目新闻记者 涂梦蝶
8月27日,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,解读《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2/ 2330—2024)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发布会介绍,《标准》的发布填补了湖北省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的制度空白,经测算,全省《标准》实施范围内养殖尾水经处理后,全省水产养殖业总磷、总氮排放量预计削减150吨、1270吨,将有效降低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。
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介绍,在2024年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,湖北荣获优秀等次。《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的制订出台,是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、推进精准治污、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体现,有利于完善湖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,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,持续改善湖北水生态环境质量。
“湖北作为水产养殖大省,养殖尾水治理是长江高水平保护十大攻坚行动的重要内容。《标准》的出台是落实省委、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举措,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实际行动。”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介绍,《标准》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,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,其发布填补了湖北省水产养殖污染监管的制度空白。
《标准》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养殖水面200亩及以上连片池塘和单个池塘,以及工厂化养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。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向罗京介绍,根据湖北省水产统计数据,全省水产养殖规模在200亩以上的养殖主体9954户,养殖主体数量占比18.9%,对应的总养殖面积占比83.3%,从全省实际情况出发,现阶段优先对养殖规模较大的20%左右的养殖主体(面积大于200亩)进行重点监管,基本可实现对全省80%以上的水产养殖面积进行环境管控。“此外,全省还有900余家、739万立方米的工厂化养殖单位,属集约化、高密度精养模式,该模式的养殖尾水具有污染物浓度高、排水量大、频次高的特点,将其全部纳入标准监管范围,促进尾水达标排放和循环利用。”
湖北省是全国淡水渔业第一大省,《标准》的制定既要考虑长江大保护水环境改善,又要确保广大水产养殖者利益和淡水养殖事业的发展。“因此,结合湖北省重点湖泊保护的实际需要,Ⅱ、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(水库)保护区外围500米范围内的养殖池塘或养殖设施,不区分排放去向,执行一级标准,例如:洪湖、梁子湖、斧头湖。根据地方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,位于水环境功能重要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,经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,可根据需要执行一级标准。在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要求前提下,鼓励将水产养殖尾水进行农田灌溉、渔业、景观环境、回用水等资源化利用。节约利用水资源,减少污染物排放。”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土处处长易华军介绍。此外,《标准》还立足实际,统筹考虑长江大保护和水产养殖业升级转型情况,采取分时、分区、分类规定,预留升级改造缓冲期。
如何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环境执法监管?湖北省生态环境流域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高级主办张文涛介绍,《标准》将受纳水域划分为特殊保护、重点保护和一般水域,特殊保护水域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,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别执行一级、二级排放标准。此外,对Ⅱ、Ⅲ类水质目标的湖泊(水库)保护区外围500米内养殖区实施严格管控,不区分排放去向,养殖尾水排放执行一级标准。
张文涛还补充道,今年上半年,在《生态环境法典(草案)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(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)征求意见中,均首次将“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”“养殖排放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”的规定写进法律条款线上配资门户官网,“这两项重大的国家法律的出台与修订,将作为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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